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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监局:即日起辖区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由该局受理

                   时间:2022-02-19 浏览:1,003
导读: 公告〔2020〕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

公告〔2020〕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的要求,现将在北京市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实施之日起,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注

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首次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称、上传产品备案信息电子版资料,并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产品备案信息纸质版资料,取得电子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申请用户名称注册的,将通过预留的电子邮箱接收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不再需要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领取。

有关办事服务指南见附件。

三、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已申请用户名称注册、但未取得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的,或已提交产品备案信息电子版资料、但未取得备案凭证的,需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未尽事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不再办理。

四、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其已备案产品需通过我市口岸进口的,应当由境内责任人通过备案系统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境内责任人或收货人进口已备案产品,应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办理进口手续。

五、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六、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所在区域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公告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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