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2003年,可信赖,因为我们真诚;被模仿,是我们的动力。我们是天健华成,我们创造行业典范!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化妆品申报 > 常见问题 > 正文

非特化妆品备案中与包装标签警示语相关的案例分析

                   时间:2022-02-23 浏览:985
导读: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时,标签标识规范性的问题突出,主要包括:产品保质期标注不规范;成分引导语标注不规范;未按要求标注警示语或相关说明。 1.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对……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时,标签标识规范性的问题突出,主要包括:产品保质期标注不规范;成分引导语标注不规范;未按要求标注警示语或相关说明。

1.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第6.9条: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五(十三)条款: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要求标注的内容等。本文信息来源:浙江化妆品审评中心;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www.zhuceabc.cn

2.典型案例

案例一:警示语标注不符合《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

案例二:关于“吡硫鎓锌”的警示语标注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表3的要求。

案例三:精油警示语标注不符合GB/T26516-2011的要求;执行标准格式标注错误;使用部位不明确。

案例四:关于“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警示语标注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表4的要求。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打赏

非特化妆品备案中与包装标签警示语相关的案例分析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非特化妆品备案中与包装标签警示语相关的案例分析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联系我们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Copyright @ 2024 天健华成申报网(原中国注册申报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7041243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