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为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总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何首乌作为保健食品原料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并正在组织进一步开展系统安全性评价。结合当前保健食品监管实际,为防范安全风险,现将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此前批准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下调至此规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产品,应取消该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乌。
二、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三、对研究表明去除或替换何首乌不影响产品安全、功能的产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变更的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科学依据。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督促企业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相关变更申请,并提供依据产品质量标准的3批产品全项目检测报告;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管理,确保所用何首乌原料技术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含何首乌保健食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有关情况,有效地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督促指导,做好变更申请材料接收和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相关文章:
- [政策法规]《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名单及其使用规定(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 [政策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 [政策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
- [政策法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
- [政策法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版)
- [政策法规]解读《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 第9号)
相关推荐:
- [常见问题]新修订公布的抗氧化等九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实施如何要求?
- [审批动态]2024年08月09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变更、纠错)送达信息
- [常见问题]一个产品能申报保健功能的个数要求
- [审批动态]2024年03月26日化妆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发布
- [审批动态]2024年3月26日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 [政策法规]北京市药监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指南(试行)
- [帮助中心]关于《申报攻略》系列文章原创性的说明
- [申报讲堂]进口普通类(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简明教程
- [申报攻略]保健食品申报注册指南手册之(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篇
- [审批动态]2022年01月13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待领取信息发布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