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汇总|山东河南河北陕西等6省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2年第20号
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我省备案产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9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电话:0531-51795037。
特此通告。
附件:1.山东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清单.pdf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2022年第112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发布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4号),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2日
附件:河南未年报1201.xlsx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22〕2号)要求,我局拟对我省部分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enterprise)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的2528个国产普通化妆品和8个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化妆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月6日前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当地疫情情况,也可邮寄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其相关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311-83720195,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取消备案产品清单.xlsx
2.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知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规定,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我省备案产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0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56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及电话:赵馨韵 029-62288048
附件:1、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产品清单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附件【附件1.陕西省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产品清单.xlsx】
附件【附件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2年 第49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发布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拟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2),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见附件3)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诉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的,将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北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见附件)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 1.湖北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xlsx
- 附件2-3.docx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通告2022年第23号)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黑龙江省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2)的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需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于2022年11月17日至27日期间,将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1)原件报送(邮寄)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逾期未提出或未收到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耀博,电话:0451-88313163
特此通告。
附件:1.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2.黑龙江省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1 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附件2 黑龙江省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来源:官网;汇总: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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