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 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 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现予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9月27日
保健食品原料 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
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
一、备案产品剂型及主要生产工艺
以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为原料,或配以列入营养素补充剂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营养物质备案产品时,产品剂型应选择粉
剂,主要生产工艺为:粉碎、过筛、混合、分装等。
二、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名单
根据以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为主要原料的注册产品情
况,产品备案时可用辅料名单如下:
阿拉伯胶、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白砂糖、
磷脂、大豆磷脂、浓缩大豆磷脂、粉末大豆磷脂、分提大豆磷脂、
透明大豆磷脂、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低聚半乳糖、二氧化
硅、果糖、黄原胶(又名汉生胶)、果胶、麦芽糊精、木糖醇、羟
丙纤维素、乳粉、乳糖、食用玉米淀粉、甜菊糖苷、维生素 C、
维生素 E、硬脂酸镁、玉米油、蔗糖、磷酸三钙、D-甘露糖醇、
柠檬酸、食用葡萄糖、三氯蔗糖、麦芽糖醇、山梨糖醇、果蔬粉、
食用香精。
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确需与营养物质配伍的,营养物质
如需要预处理,其可用辅料应符合现行规定。
产品备案时,允许使用食用香精,但产品名称不允许标注口味。
三、产品说明书有关内容
除应符合备案产品统一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标志性成分至少包含“蛋白质”指标及
含量,产品原料包含已纳入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
营养物质时,还应列出全部营养物质的指标及含量。标志性成分
的含量标示值应为产品技术要求中蛋白质及营养物质的指标最低
值,营养物质用量不得高于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对
应人群的每日用量上限。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以粉剂为产品剂型的,产品每日最大
食用量不超过 40g。
【规格】产品规格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的服用量。建议产品
经开启后,1 个月以内食用完。
四、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中除应设定符合剂型要求的技术指标,微
生物指标符合 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规定外,
其他指标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标志性成分指标】应为每 100g 产品中蛋白质的含量,标
志性成分指标的检验可列出检验方法全文。如果采用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应明确第几法。以
大豆分离蛋白为原料的产品,氮折算成蛋白质的系数以 6.25 计;
— 2 —
以乳清蛋白为原料的产品,氮折算成蛋白质的系数以 6.38 计;以
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为原料的产品,氮折算成蛋白质的系数
以 6.25 计。检测方法对国家相关标准方法的样品前处理、检测条
件等内容进行修订的,重点对方法修订部分进行方法学研究,提
供研究资料,并参照 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申请人
自行制订检测方法的,应提供全部的方法学建立研究报告,参照
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检出限、
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并考察所建立方法的专属性与耐用
性。
备案产品的原料还含有已纳入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
目录中的营养物质时,产品技术要求中蛋白质的指标要求仍应按
照上述要求执行,同时还应包含全部营养物质指标,其含量也应
以每 100g 产品计,并以范围值标示,指标范围上限不得高于营养
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对应人群的每日用量上限。
【理化指标】应参照《保健食品备案剂型粉剂的技术要求》
制定各技术指标,其中粒度指标应参考《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
自行制定,其他指标根据产品原料辅料实际使用情况、产品生产
工艺等自行制定合理的范围。
相关文章:
- [政策法规]《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名单及其使用规定(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 [政策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 [政策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
- [政策法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
- [政策法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版)
- [政策法规]解读《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 第9号)
相关推荐:
- [申报攻略]保健食品申报注册指南手册之(16)改善生长发育篇
- [申报资讯]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审批动态]2025年02月07日化妆品申报决定书送达信息
- [流程周期]功能性保健食品如何快速取得注册批文?
- [常见问题]申请化妆品注册时,对于还未取得原料报送码的原料应如何提交原料安全信息?
- [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全文)
- [审批动态]2022年05月18日化妆品决定书待领取信息发布
- [审批动态]2022年12月01日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发布
- [审批动态]2024年9月30日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中关于铬的用量有什么规定吗?
-
86-010-84828041/42
400-6167-168
zhuceabc@zhuceabc.com
咨询微信: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 十省市印发在产在售“双无”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工作实施方案
- 保健食品原注册人产品转备案流程
- 2025年2月19日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 使用有机溶剂提取、纯化、酶解、发酵、合成、破壁等特定前处理工艺的原料申报保健食品,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审评要求?
- 原料已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产品原料每日用量超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的范围,这类产品如何进行注册或备案?
- 原料已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不在可备案范围的,这类产品如何注册或备案?
- 已批准注册产品中,原料已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产品剂型形态不在可备案范围的,这类产品如何注册或备案?
- 2025年2月14日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