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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汇总|化妆品产品名称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4-07-28 浏览:390
导读: 1.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提交后产品名称是否可以变更?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1.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提交后产品名称是否可以变更?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不存在“撤回”功能。因此,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前,务必认真核对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标签中产品名称的一致性,尤其注意避免错字、漏字问题。

2.化妆品商标名使用有何规定?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是注册商标,也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不得利用商标中的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如“扁鹊”“李时珍”“老军医”“lao jun yi”等暗示医疗作用的,不能用作化妆品商标名。

另外,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3.具体原料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化妆品产品名称后缀?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通用名”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而“后缀”是指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因此,当产品配方含某原料,名称中表明该产品原料的词汇则属于“通用名”的范畴,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此情形不宜用作产品名称的“后缀”。当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原料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后缀”予以注明。例如,“xxx玫瑰香氛净爽沐浴露”或“xxx净爽沐浴露(玫瑰香氛)”。

4.非规范汉字是否可用作化妆品通用名?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如 “ XX牌早A晚C面霜 ”“ XX牌Q10精华液 ” 等使用字母或数字作为通用名,属于不符合《办法》的规定要求。

5.使用创新用语作为产品名称有什么要求?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创新用语应具备合理性,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不得冒用科学界或其他领域已有的概念来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特别的功效。例如,“量子护肤”将量子科学应用于实际不相干的化妆品功效,“光子嫩肤”将医疗器械行业术语描述化妆品功效,涉嫌虚假概念。

6.如何区分精油相关的术语定义?

根据GB/T 26516-2011《按摩精油》和QB/T 4079-2010《按摩基础油、按摩油》的规定:

(1)精油 essential oil

从植物原料经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所得的产物:

——水蒸馏或水蒸气蒸馏;

——柑桔类水果的外果皮经机械法加工;

——干馏。

注:随后用物理方法使精油与水相分离。

(2)净油 absolute

浸膏、花香脂或香树脂经在室温下用乙醇提取后所得的一种有香气的产物。

注:通常乙醇溶液经冷却和过滤以除去蜡质,随后用蒸馏法除去乙醇。

(3)按摩精油 massage essential oil

由一种或多种精油和/或净油及为提高其质量而加入的该精油/或净油中含有的香料成分和适量的溶剂、抗氧剂等混合制成的对人体皮肤起护理作用的产品。该产品不是直接使用于人体皮肤上的化妆品,需用按摩基础油适当稀释后以涂抹或按摩方法施于皮肤。

(4)按摩基础油 massage base oil

由精制植物油﹑矿油、抗氧剂等原料混合制成,用于稀释按摩精油和/或人体皮肤按摩的油状产品。

(5)按摩油massage oil

由按摩精油和按摩基础油配制而成的按摩产品。

从上述精油的相关术语定义可知,按摩精油产品是不能直接使用于人体皮肤上的化妆品,需用按摩基础油适当稀释后以涂抹或按摩方法施于皮肤;按摩油是由按摩精油和按摩基础油配制而成的按摩产品,可以直接施于皮肤。建议备案人在备案时根据具体精油产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进行准确规范地命名。

7.通用名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是否配方中必须含有该具体原料或类别原料?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二),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常见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动物、植物、矿物有关词汇有牛奶、奶油、芙蓉、黄金、铂金等。

8.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是否需要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需要,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除外。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如产品名称通用名中有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等词汇,以及标签宣称原料特定功效的,应在产品标签样稿中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9.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该原料的使用目的应如何填报?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因此,该原料在配方中的使用目的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除外。

10.取消备案的产品其名称能否重新用于备案?

根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目前的设置,取消备案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能再次申领预备案号。

11.旧系统历史备案产品,产品名称可否变更?

根据国家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后,评价结果不能支持其产品名称或标签涉及的功效宣称内容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产品实际属性对产品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同时对产品名称或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规要求。

符合以上情形,产品可在补录通过后,申请变更流程,变更产品名称。

12.化妆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词汇,有何要求?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通用名命名时可以在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示例如下:

(1)xxx蝴蝶形舒缓眼膜;

(2)xxx经典保湿面膜(水晶状);

(3)xxx草莓香型滋养洗面奶;

(4)xxx风采唇釉口红(玫瑰色)。

13.如何规范填报化妆品备案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

示例:GZcosmetics滋润保湿面霜

注:“GZcosmetics”仅为举例,不代表实际注册商标。

14.产品配方是**植物提取物,名称命名是否可以为**纯露?

根据纯露定义,纯露是指精油在蒸馏萃取过程中,在提炼精油时分离出来的一种100%饱和的蒸馏原液。植 物提取物是指采用适当的溶剂或方法,以植物(植物全部或者某一部分)为原料提取或加工而成的物质。两者定义不同,制备方法、饱和度、原料中成分配比及含量等也不同。因此,植物提取物不能等同于纯露,使用**植物提取物作为原料时不宜命名为纯露。

15.普通化妆品备案对注册商标使用的要求?

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并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化妆品商标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化妆品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备案前应先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许可合同可作为备案必须提交资料,但备案人应保证合法性并存档备查。

16.产品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新注册备案平台如何提交?

产品存在多个注册商标的,合并在一个文档中上传。

(来源:广州市监局官网|整理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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