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监局审评中心|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咨询的答复
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中心在本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进行意见征集,时间有效期为2023年12月19日到2024年2月1日。截止到意见征集有效期结束时,中心征集到2条有效咨询。经认真研究,具体答复如下:
问题1:请问深圳地区进口化妆品备案的纸质资料是递交省局还是国家局?
答:深圳地区属于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范围内的进口化妆品备案业务由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联系电话为:0755-12345;除此以外的深圳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备案业务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大厅受理,联系电话为020-37886014。
问题2:是否接受国外检测机构出具的毒理学报告、功效宣称报告和检验报告的原件和翻译件?必须在国内指定机构开展以上检验吗?
答:1.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
2.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附1),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第十六条: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规范,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和出具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对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和摘要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备查。功效宣称依据资料为外文的,还应当翻译成标准中文进行存档。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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