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分析|产品标签
总体要求
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要求填写产品标签样稿,填写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例如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等。此外,标签还应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
产品标签
(一)标签应当标注内容
01
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未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02
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不含该类原料的,未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03
产品销售包装中的部分外文无对应中文解释说明。
04
未明确产品使用期限的具体标注格式,如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05
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未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06
未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标签标注使用条件、注意事项及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如:
①吡硫鎓锌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该原料及其功能未标注在产品标签上;
②儿童化妆品未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③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产品未标注注意防火防爆等内容,或者未以图示形式警示。
(二)标签禁止标注或者宣称内容
07
标签中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如产品原销售包装中宣称“药妆”,未在产品标签样稿和销售包装中文标签中标识“本品为化妆品,不具有医疗作用”。
08
儿童化妆品标签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三)其他特别宣称
09
产品通用名含原料名称或产品标签宣称原料具有某种功效,未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10
产品标签宣称“适用于多种肤质”、“适用多种类型肌肤”、“适合所有皮肤”等,未勾选“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
11
产品标签宣称“温和”或“无刺激”,未勾选“宣称温和(无刺激)”。
12
产品标签宣称“8小时持续保湿”,未勾选“宣称量化指标的(时间、统计数据等)”。
13
部分中文标签内容超出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如原产国、产品使用期限等。
(四)其他
14
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与原销售包装相关内容不一致,包括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使用方法及安全警示用语等。如:
①原销售包装标签标识含香精易致敏原,如己基肉桂醛、芳樟醇、香茅醇等,未在中文标签安全警示语中标注上述内容。
②原标签未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加贴的中文标签标注了功效宣称相关内容。
15
未上传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内包装平面图和立体图,或内包装未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16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大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来源:江苏省药监局审评中心|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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