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
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应当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结合产品类别和类型,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
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当按照以下项目进行检验: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1-2、1-3、1-5和1-6确定检验项目。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1-2、1-4、1-5和1-6确定检验项目。
二、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三、多色号系列产品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
(一)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此类产品毒理学试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的以10个计。抽检时应当首选含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相同时,应当选有机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和种类均相同时,应当选择总着色剂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总着色剂含量相同时,应当选择总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此类产品防晒功能检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20%,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抽检时应当首选着色剂含量最低(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产品)进行检验。
四、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有以下宣称及用途的产品,应当按以下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一)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检测所含α-羟基酸,同时检测pH值;
(二)申报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为去屑剂的产品应当检测所含去屑剂;
(三)宣称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申报配方所含化学防晒剂以及SPF值;
标注PFA值或PA+~PA++++的产品,应当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测定PFA值;
防晒产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应当根据其所宣称防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
非防晒类产品申报配方中使用化学防晒剂的,应当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
(四)宣称染发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申报产品配方所含染发剂;
(五)宣称烫发、脱毛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巯基乙酸。
五、产品配方中含有以下原料的产品,应当按以下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一)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石棉;
(二)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游离甲醛;
(三)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二噁烷。
六、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七、祛斑类和防晒类产品进行人体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八、根据化妆品使用原料及产品特性,对产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性风险的物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安全性风险评估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增加相关检验项目。
九、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报告,上述检验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
表1-1 微生物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①② | 特殊用途化妆品 | ||||||||
育发类② | 染发类③ | 烫发类 | 脱毛类③ | 美乳类 | 健美类 | 除臭类 | 祛斑类 | 防晒类 | ||
菌落总数 | ○ | ○ | ○ | ○ | ○ | ○ | ○ |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 ○ | ○ | ○ | ○ | ○ | ○ | ○ | |||
耐热大肠菌群 | ○ | ○ | ○ | ○ | ○ | ○ | ○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 | ○ | ○ | ○ | ○ | ○ | |||
铜绿假单胞菌 | ○ | ○ | ○ | ○ | ○ | ○ | ○ |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②乙醇含量≥75%(w/w)的产品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③物理脱毛类产品、非氧化型染发类产品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④○表示需检验项目。
表1-2 理化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特殊用途化妆品 | ||||||||
育发类 | 染发类 | 烫发类 | 脱毛类 | 美乳类 | 健美类 | 除臭类 | 祛斑类 | 防晒类 | ||
汞 | ○ | ○ | ○ | ○ | ○ | ○ | ○ | ○ | ○ | ○ |
铅 | ○ | ○ | ○ | ○ | ○ | ○ | ○ | ○ | ○ | ○ |
砷 | ○ | ○ | ○ | ○ | ○ | ○ | ○ | ○ | ○ | ○ |
镉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醇① | ||||||||||
二噁烷② | ||||||||||
石棉③ | ||||||||||
甲醛④ | ○ | |||||||||
巯基乙酸 | ○ | ○ | ||||||||
防晒剂⑤ | ○ | |||||||||
染发剂 | ○ | |||||||||
pH值⑥ | ○ | ○ | ○ | |||||||
α-羟基酸⑥ | ||||||||||
去屑剂⑦ | ||||||||||
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⑧ |
注:①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检测甲醇项目。
②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需检测二噁烷项目。
③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需检测石棉项目。
④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需检测游离甲醛项目;
⑤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需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
⑥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pH值。纯油性(含蜡基)的产品不需要检测pH值;多剂配合使用的产品如需检测pH值,除在单剂中检测外,还应当根据使用说明书检测混合后样品的pH值。
⑦申报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为去屑剂的产品,需检测所含去屑剂。
⑧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⑨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企业在提交完整检测样品的同时,可配合提供包装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表1-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③
试验项目 | 发用类 | 护肤类 | 彩妆类 | 指(趾)甲类 | 芳香类 | |||
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 | 一般护肤产品 | 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 | 一般彩妆品 | 眼部彩妆品 | 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④ | ○ | ○ | ○ |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⑤⑥ | ○ | ○ |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 | ○ | ○ |
注:①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②修护类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③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淋洗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⑥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表1-4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
试验项目 | 育发类 | 染发类⑦ | 烫发类 | 脱毛类 | 美乳类 | 健美类 | 除臭类 | 祛斑类 | 防晒类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② | ○ | ○ | ○ |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③ | ○ | ○ | ○ | ○ | ○ | ○ |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 | ○ | ○ | ○ | ○ | ○ | ○ | ○ | ○ |
皮肤光毒性试验④ | ○ | ○ | ○ | ||||||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⑤ | ○ | ○⑥ | ○ | ○ | |||||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 | ○⑥ | ○ | ○ |
注:①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②易触及眼睛的祛斑类、防晒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③淋洗类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④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也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⑤可选用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⑥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不进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⑦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毒理学试验。
表1-5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特殊用途化妆品 | ||||||
育发类 | 脱毛类 | 美乳类 | 健美类 | 除臭类 | 祛斑类 | 防晒类 | ||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① | ○ | ○ | ○ | |||||
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②③ | ○ | ○ | ○ | ○ |
注:①祛斑类和防晒类化妆品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②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③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④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人体安全性检验。
表1-6功效评价检验项目
产品类别 | 检验项目 |
防晒化妆品 |
防晒指数(SPF值)测定① |
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定② | |
防水性能测定③ | |
其他功效宣称化妆品⑥ |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 |
注:①宣称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SPF值。
②标注PFA值或PA+~PA++++的产品,需要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③防晒产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根据其所宣称抗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
④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⑤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人体功效评价检验。
⑥宣称祛斑美白、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的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进行相应的功效性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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