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监局|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及生产经营常见问题咨询解答
进口的多个维生素类保健食品,每个产品都需要备案吗?
是的,保健食品按照产品管理,一个产品需要备案一次。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的备案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具体办理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查询。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是否可以按照“商标+通用名+属性名”这样命名?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备案人在备案系统输入商标名、原料名称及产品剂型后,可在系统自动生成的产品名称中自主选择确认。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到期申请延续,如何申请省局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
根据《关于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的通告》(粤食药监局注〔2016〕135号)的规定,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届满前8个月,按照申报资料目录向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实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邮寄到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具核实报告。
保健食品是否可以委托生产?
可以。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3.1.2.3的规定,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遗失了怎么办?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请将“遗失声明”及“请我局发布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遗失公告的申请”,盖公章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原件一式一份邮寄到省市场监管局许可注册处食品生产许可负责同志收即可。
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后注册号由国食健字变为国食健注,产品名称改变了,请问应该怎么申请,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中选择“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变更(变更保健食品名称(产品注册编号或备案凭证号未发生变化))”,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新的注册批文、新的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书面自我声明。
保健食品首次进口需要办理保健食品注册手续还是办理备案手续,在哪里办理?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因此,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如果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需要到市场监管总局办理备案,如不属于则需要到市场监管总局办理注册。
用“拟备案产品”申请拿到生产许可后,如果我们的A项目批件批准下发,A项目的剂型、工艺流程、所用的生产设备基本都是和“拟备案产品”相同,申请变更增加A项目是否可以直接生产一批报生产,免现场核查?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3.1.3.4(一)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等同的保健食品。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大豆蛋白粉能否跟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营养素补充剂复配,然后备案,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补充XX(复配添加的营养素)”?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0月07日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解读文件的相关规定,属于新备案产品的,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在产品备案时,可以单独作为原料使用,也可以将两者复配使用。需要配伍营养物质的,备案人应提供与已批准产品相同配方原料种类、相同保健功能的资料。所用营养物质应已列入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用量不得高于原料目录中对应人群的每日用量上限,保健功能声称仅为“增强免疫力”,注意事项应同时满足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备案的要求。如使用未在已批准产品中应用过的配方,按照注册产品管理。
申请变更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仅变更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其他不变,无需进行现场核查。
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负责人是否需要食品安全员资质?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第1.6项的规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是专职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并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食品医药生产或质量管理经验。
保健食品企业利用企业自有的APP宣传产品,是否需要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含有保健食品名称、产品使用范围、保健功能、配方以及其他关联性内容的广告,都属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范围;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如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页面、自有应用程序等)客观展示产品信息(包括名称、标签、规格、等级、价格、使用方法、支付和送货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范围。
同一个保健食品分别制作了多个版本的宣传广告,是否可以在一个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中将这些广告批量办理?
不可以。因保健食品广告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都属于一个广告申请发放一个广告批准文号,对应一个广告内容,因此,即使是同一个产品的多个版本广告,也需要分别申报。
保健食品批件持有人是黑龙江的企业,广东的企业是否可以帮其代办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均可以是广告申请人”,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因此,广东的企业在得到审批文件持有人的授权后,可以作为广告申请人,但必须去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广告审查申请。
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是否可以共线生产?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未禁止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共线生产,但是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对于共线生产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车间与设备设施清洁、清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保健食品已注册或者备案,有注册批文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想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该保健食品,是否只能一对一委托?委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不是,委托生产没有企业数量的限制。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品种管理,所以被委托的企业要到所属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生产许可产品明细,增加被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
以拟备案产品首次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必须提交具有合法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不准确。无论是以注册产品、备案产品还是拟备案产品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都需要提交申请产品的一年内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可以自行检验的,就提供自行检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如果不能自行检验的,才需要出具有合法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提交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需要补充材料,如何补提交材料?
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入政务服务,点击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点击立即办理,登录后申请账号,然后在查询办事进度中查询补齐意见即可提交缺少的材料。
(来源:广东省市监局|编发:天健华成保健食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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