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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七十七期)|普通化妆品备案公示及核查等问题

                   时间:2025-04-08 浏览:53
导读:   一、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辅助生成工具“粤安评”应如何使用?   为助推完整版化妆品安评资料制度实施,广东省药监局推出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辅助生成工具“粤安评”,现已免费向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开放使用,具体……

  一、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辅助生成工具“粤安评”应如何使用?

  为助推完整版化妆品安评资料制度实施,广东省药监局推出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辅助生成工具“粤安评”,现已免费向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开放使用,具体使用指南可查询广东药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指引,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T0y_VXgrrEPk86SdXkdXOA

  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法律定位是什么?

对于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取消了普通化妆品上市前的审批环节,这意味着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不再作为事前审批的对象,而是作为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对象,属于存档备查性质。即使在备案信息公示前后的核查中未发现问题,也不代表产品一定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对产品备案资料的监督和核查贯穿于产品全生命周期。

  三、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公示是如何要求的?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另外,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化妆品,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四、什么情形下的生产地址变更应当补充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备案产品的生产场地发生改变或者增加的,应补充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虽然发生变更,但所备案产品的生产场地未有实质变动或者增加的,如仅地名文字更新或新增场所不涉及本产品的生产条件等情形,备案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不必另行补充提供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五、《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聚乙烯是否可以用于化妆品生产?

聚乙烯是塑料微珠的主要成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到2020年底,全国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5毫米);到2022年底,全国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5毫米)。如聚乙烯在产品中以塑料微珠形式存在,则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若聚乙烯作为乳化剂或增稠剂等其他使用目的,则允许使用。

(来源:广州市监局|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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