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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药监局审评中心化妆品备案注册你问我答问题汇总(2025年1季度)

                   时间:2025-04-17 浏览:43
导读:   问:什么类型的化妆品可以豁免防腐挑战试验?   答: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7.3.3,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可参考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根据产品特性,属于不易受微……

  问:什么类型的化妆品可以豁免防腐挑战试验?

  答: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7.3.3,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可参考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根据产品特性,属于不易受微生物污染的产品,即非含水产品、有机溶剂为主的产品、含水产品中如水活度<0.7、乙醇含量>20%(体积)、高/低pH值(≥10或≤3)、灌装温度高于65℃的产品、一次性或包装不能开启等类型的产品等,可不进行防腐效能评价。但化妆品安全性评估人员应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1.有机溶剂为主产品:指甲油类、口红类、精油、身体油等;

2.乙醇含量>20%(体积):香水等;

3.装温度高于65℃的产品:可能的纯露类等;

4.一次性或包装不能开启等类型的产品:各种袋装的膜贴类(眼贴、面膜等)、次抛精华/安瓶、气雾剂等;

5.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多色号彩妆如口红、眉笔、眼线笔、眼影盘、腮红等。

 

  问: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防腐挑战试验的评价要求是什么?

  答: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可参考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产品防腐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防腐挑战评价报告,并提交其防腐体系和配方体系的说明材料。

 

  问:对配方体系近似、包装材质相同的化妆品稳定性评价要求是什么?

  答:对配方体系近似、包装材质相同的化妆品,可根据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稳定性开展评估工作,但需阐明理由,说明情况。

 

  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相容性研究时,对于配方体系近似的化妆品是否仍需要“一品一研究”?

  答:对化妆品配方体系近似、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容器或载体包装材质相同且来源一致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相容性开展评估工作,但需阐明理由,说明情况。

  问: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中产品的稳定性评价、产品与包材相容性评价、产品防腐剂挑战试验是否接受企业自建方法?

  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技术指南或自建方法开展相关研究,并在安全评估报告中提交相关测试或者评估结论。

  问:有哪些工具和模型可以帮助进行交叉参照?

  答:在运用交叉参照技术过程中,通常应使用一种以上的工具得出类似物,以提高交叉参照的结果可靠性。用于帮助进行交叉参照的模型有很多,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免费公开的模型和工具。(见下表)

比较常用的是OECD QSARToolbox 和EPA CompToxChemicals Dashboard中的GenRA模型。也有一些商业模型可以用于支持交叉参照。

一般情况下,使用这些工具需要提供化学物质的结构(如SMILES)、CAS号或化学名等信息,再选择需要查询的毒理学终点和设置查询条件,可获得结果近似化学物质的清单和毒理学数据等。

  问:使用交叉参照(Read Across)方法进行原料评估时,所参照的化学物质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对于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的非功效成分或风险物质,可参考使用交叉参照(Grouping/Read Across)进行评估。交叉参照要求目标化学物质和源化学物质之间具有相似性和特定关联性。

所参照的化学物质/源化学物质与该原料或风险物质有相似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相似的代谢途径和化学/生物反应性,其中结构相似性表现为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

(1)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官能团(如醛类、环氧化物、酯类、特殊金属离子物质)或母核;

(2)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组分或被归为相同的化学类别,如具有相似的碳链长度;

(3)各化学物质在结构上(如碳链长度递增等)呈现规律性的变化或保持不变的特征,这种特征可以通过观察各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得到;

(4)各化学物质由于结构的相似性,通过化学物质代谢或生物作用后,具有相同的前驱体或降解产物可能性(如代谢途径法研究相关的化学物质,如酸、脂、盐等)。

除此之外,寻找目标化合物的类似物还需要根据分子大小和结构复杂程度综合判断。如果有权威机构根据化学类别或生物途径对一组化学物进行安全评估并分组,在分析数据具有可靠性后,可以采用权威机构的结论进行类似物判断。

如果无法寻找到一种或多种目标化学物的类似物,则需要使用其他方法填补数据缺口。

  问: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毒理学关注阈值方法适用于化学结构明确,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的化妆品原料或风险物质。

以下原料或风险物质不适用于该方法,包括:金属或金属化合物、强致癌物(如黄曲霉毒素、亚硝基化合物和联苯胺类等)、蛋白质、类固醇、高分子质量的物质、有很强生物蓄积性物质以及放射性化学物质等;纳米原料、无机物、具有吸入风险的原料在评估其吸入暴露途径的安全风险性时;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和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

  问:混合物如何使用TTC方法开展安全评估?

  答:对于混合物如植物提取物,需确定待评估物质是否为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尽可能多的识别出单一或大类成分,除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必要溶剂或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外,需确定成分含量不低于50 %。对于已知成分,分别采用适宜的评估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使用安全,若含有结构类似的成分,应进行剂量叠加评估。对于属于非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的未知成分,若无法确定Cramer类别,其整体的Cramer类别按Cramer III类进行评估。对不能排除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的未知成分,采用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的TTC阈值进行评估。

  :毒理学终点的评估试验数据要求有哪些?

  答:毒理学终点的评估优先采用《技术规范》收录的试验方法开展试验获得的测试数据,也可以采用国际通行方法开展试验得到的测试数据。此外,在满足伦理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人体试验测试数据。对每个试验数据的试验方法、结果、结论进行分析,确定原料的主要毒性特征及程度。使用动物试验替代方法的测试数据时,需考虑替代方法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如可选择皮肤致敏有害结局路径(Adverse Outcome Pathway,AOP)框架下的“3选2”组合策略。

  :常用的化妆品安评毒理数据查询网站有哪些?

  :美国CIR化妆品成分数据库:http://www.cir-safety.org/

欧盟CosIng数据库: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cosing/

欧盟ECHA数据库:http://echa.europa.eu/home

欧盟消费者委员会SCCS数据库:https://health.ec.europa.eu/scientific-committees/scientific-committee-consumer-safety-sccs_en

AICIS  澳大利亚国家工业化学品通告评估署(前身NICNAS)数据库:https://www.industrialchemicals.gov.au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数据库:https://www.mhlw.go.jp/english/

OECD数据库:http://www.echemportal.org/echemportal/

  :近期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模块新增了“安全评估附件类型”的选项,应如何进行勾选?

  :备案人如提交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附件,则应勾选“完整版安评报告”;备案人如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指南》第二类化妆品要求,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完整版)基本结论作为附件的,则应勾选“安全评估基本结论(报告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案人如提交简化版安评报告的,则不必勾选。

  问: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使用纳米原料的,对纳米原料进行安全评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纳米原料是指在三维空间结构中至少有一维处于1至100纳米尺寸或由它们作为基本单元构成的不溶或生物不可降解的人工原料。产品配方中含有纳米原料,应明确包括纯度、晶型、初始粒径分布、表面涂层物质等信息的原料质量规格,并基于该原料的质量规格,对配方使用量下的纳米原料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应对评估所用的毒理学试验方法是否适用于纳米原料检测进行说明。由于纳米原料粒径较小,存在较高吸入暴露风险,因此不鼓励在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中使用纳米原料。

还需注意,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不允许使用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至少包括产品配方必须使用该原料且其他原料无法替代的必要性分析,提供该原料仅有纳米技术的说明,并且对儿童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价,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作为证据支持。

  问:含有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配方应如何填报,安全评估应如何评估?

  答:配方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推进剂组成和含量应进行单独填报,推进剂含量合计为100%,同时标注推进剂和料体的灌装比例,含推进剂的喷雾产品实际使用时,配方原料在人体的暴露量为除去推进剂后的原料浓度,应当将推进剂与其他原料分开评估,其他原料的评估浓度应为扣除推进剂后配方(以百分之百计)中各组分的浓度。

  问:使用安全监测期内新原料的普通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使用安全监测期内新原料的化妆品属于第一类化妆品,在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对产品中使用的安全监测期内的新原料进行评估时,应评估该原料的使用目的、使用或适用范围、使用浓度、使用限制和要求等是否符合新原料的技术要求。

  问:如何评估化妆品原料光毒性、光致敏性? 

  答:注册人、备案人可采用《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中的七种证据类型,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大多数原料开展安全评估。对于少数原料无法采用上述证据类型时,需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暴露途径等,确认原料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效应,其中包括光毒性和光致敏性。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对原料进行充分分析或测试能够证明其不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的,或者无接触户外强紫外线照射可能性的(例如用于淋洗类和夜间使用的普通化妆品),可豁免对皮肤光毒性和光致敏性的评估。

  问:七种主要的原料数据类型是否有优先采用顺序?

  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遵循证据权重原则,以现有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为基础对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中所列七种原料数据类型,除《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外,其余数据类型应基于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和个案分析的原则,选用最相关和可靠的数据类型开展评估。

(来源:江苏药监局审评中心|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责任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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